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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遗产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遗产税yíchǎnshuì

〈名〉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税。

遗产税yí chǎn shuìналóг на наслéдство

遗产税

又称“继承税”、“继承遗产税”。遗产继承人因承受遗产而应交纳的财产税。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大多数国家均有遗产税的立法规定。中国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有遗产税的规定,但至今并未开征。遗产税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法: (1)总遗产税。即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征; (2)分遗产税。即就各个继承人的实际继承份额分别课征。

遗产税

遗产税

又称继承税、死亡税。系财产税的一种。是对死亡的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所征收的税。分总体征收和分份征收两种。前者是依死者遗产的总价值为基础,按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后者是将死者的遗产按继承人分割成若干份后,按每一份的数额进行征税。为防止逃避遗产税,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把被继承人在死亡前若干年所赠予别人的财产(包括继承人),也视为遗产,也要征遗产税。有的还以赠予税加以补救,并且税率比遗产税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因为个人遗产一般不多,所以没有征收遗产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该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目前对遗产已经开始征收遗产税。

☚ 遗产   遗产分割 ☛

遗产税Estate Tax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所征的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该税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税。按课征方式不同,遗产税可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有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个人情况。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该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其缺点在于对同一遗产征两次税,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遗产税

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的遗留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各国对遗产税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遗产税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各国开征的遗产税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遗产税制”。遗产税作为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具有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作用。

☚ 资本转移税   赠予税 ☛
遗产税

遗产税Estate Tax

又称继承税。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通常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有免税及扣除项目的规定。遗产税按课征方式分为三种: 第一种称为总遗产税或继承税,即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征税。第二种称为分遗产税或继承税,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税。第三种称为总分遗产税,即先对遗产总额征税,再对继承人就所分得的遗产征税。在大多数情况下,遗产是转入与死者有财产共享权的配偶之手,因此遗产税和继承税的效果一般差别很小,甚至没有差别。但是,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则不然。因为遗产税是在遗产尚未分配以前按其全部价值征收的,继承税则是按每个继承者继承的遗产额征收的,这样在累进税率下会产生很大的差别。由于遗产税不用确定每一个继承者所获遗产份额的价值,相对于继承税而言要简单些,收益也大些。但是,一般认为,继承税比遗产税要公平些,因为它更密切地同继承者的纳税能力相联系。世界上不少国家实行遗产税,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中也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遗产税采取总遗产税制,对遗产先征税,后分割,税负大小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了免征额和允许扣除的项目。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无遗嘱执行人或受遗赠人及继承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征税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征收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限制私人财富的积聚,减少社会财富的悬殊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 筵席税   印花税 ☛
遗产税

遗产税

亦称“继承税”。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依其征税方式可分两类: 一类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征收,称“总遗产税”或“遗产税”: 一类是以遗产的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征收,称“分遗产税”或“继承税”。遗产税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有免税及扣除项目。遗产税在古代埃及、罗马帝国曾征收过。近代的遗产税在1694年开始于英国,称为“死亡税”,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多实行此税。旧中国1915年开始酝酿,直至1940年7月才开始正式征收。我国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有遗产税,但始终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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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遗产税death tax

参见“继承税”。

☚ 继承税   工薪税 ☛
遗产税

遗产税

亦称“死亡税”。对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按其价值和一定比例,向财产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继承税。在欧洲,遗产税最早是从“遗嘱检验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罗马时代即有开征;近代遗产税是1598年荷兰最先开征的。现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开征遗产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的。西方学者关于遗产税曾提出过多种理论,如均富说、遗产继承权力说、溯往课税说、劳务费用说等。遗产税课税标准是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价值; 税率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有起征点和一定数额的减免。遗产税课征方式较为复杂,一般有三种: (1) 总遗产税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课税。这种方式不考虑财产继承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财产继承人的数量及各继承人的个人情况,只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课税。采取这种征收方式,通常要与赠与税相配合,以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与财产继承人串通作弊。美国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2) 分遗产税制。亦称“继承税制”,对财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额征税。这种征收方式不仅要考虑财产继承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还要考虑继承人的个人实际情况。一般是对关系亲密者的税率低于疏远者,对直系亲属最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少者的税率低于财产多者; 财产所有者留下子女多者的税率低于独生子女。分遗产税制可与赠与税配合,也可单独实行。日本的遗产税实行分遗产税制。(3) 总分遗产税制。对遗产总额先征遗产税,再对继承者分得的遗产部分征继承税。对遗产总额征遗产税时,规定起征点,并扣除负债额; 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征继承税时,在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照顾死者的直系亲属和继承人个人生活情况较差者。英国遗产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遗产税最难转嫁,征收中存在着偷漏税严重和遗产估价困难等问题,现代西方各国多用开征赠与税的办法,配合遗产税征收,弥补遗产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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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death tax


遗产税

legacy duty;estat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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