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难信号
又称遇险信号、求救信号。船舶或飞行器等在水上遇难后,要求其他船舶或救助机构救助时所发出的信号。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7条的规定是:
❶以约1分钟的间隔发放炮声或其他爆炸信号;
❷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❸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号弹,以短的间隔发放,每次一个;
❹用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通讯方法发出由莫尔斯码组……(SOS)组成的信号;
❺用无线电话发出由“梅对”(MAYDAY)语音组成的信号;
❻用N.C.表示遇难的国际简语信号;
❼由一面方旗和在其上面或下面有一球型或类似球型的任何物体组成的信号;
❽在船上燃放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那样火焰);
❾显示红色的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突耀火光;
❿放出橙色烟雾的信号;(11)两臂向两侧伸直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挥动;(12)无线电报报警信号;(1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14)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传播的信号;(15)由无线电通信系统发送的经认可的信号。上述任何信号或是一起或是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示遇难并需要救助,禁止使用或显示与上述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还应注意到国际简语信号,商船搜寻及援救手册的有关部分和下面信号:
❶一张橙色帆布上有一个黑色方块和圆圈或是其他合适的符号(以供从空中辨认);
❷海水染色标志。另外,我国沿海非机动船尚可使用下列信号:
❶用任何雾号器连续发声;
❷连续燃放火光;
❸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