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逮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当前位置:主页 > 词语大全 > 同义词反义词 > 捕获,逮捕【同】 都是动词;都有捉拿的意思。 【异】 “捕获”是捉到、逮住的意思,侧重于已经抓住;可用于人,也可用于动物,用于人时,多指与民为敌的坏分子;用于一般场合。[例]他是捕鼠高手,才两个小时就~了13只。“逮捕”是捉拿罪犯的意思,着重于“捉”,一般指依一定法律手续捕捉罪犯;只用于罪犯,不用于动物;是法律术语,用于比较正式的场合。[例]他因犯贪污罪被~了。 【反义】 捕获—释放 放归/ 逮捕—释放
逮捕捉拿罪犯。 捕获;逮捕bǔhuò dǎibǔ【同】 都是动词;都有捉拿的意思。 逮捕dàibǔ公安机关依法捉拿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逮捕dàibǔ〈动〉捉拿罪犯:逮捕逃犯│张网逮捕。 逮捕dàibǔ捉拿犯人。 逮捕dài bǔ动词,依法捉拿,多用于贬义。 逮捕(同)捕获 逮捕dài bǔ捉拿(罪犯)。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十九:“日本臣民非照法律无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等事。”1890年黄遵宪《日本国志 ·刑法志》:“有犯重罪、轻罪如左项者,准现行犯: 一、 被一人或数人以罪名追呼者,二、 携带凶器、脏物及其余疑有犯事物件者,三、 家长向官吏请求验检其家宅内犯罪或逮捕其疑似该犯者。” 保释、获释、开释、释放;捕获、捕拿、逮捕、关押、管押、缉捕、缉获、缉拿、羁留、羁押、监禁、禁闭、禁锢、拘捕、拘禁、拘留、拘囚、拘系、拘押、看押、扣留、扣押、拿获、破获、囚禁、收监、收押、搜捕、弋获、幽闭、幽禁、幽囚、追捕、捉拿、捉住○保释bǎo shì(动)(犯人)取保释放:~人|~金|力为~|~出狱|准予~。 ○获释huò shì(动)得到释放,恢复自由:~出狱|刑满~|就要~|~后找个临时工作。 ○开释kāi shì(动)释放(被拘禁的人):~无辜|刚被~的罪犯。 ○释放shì fàng(动)恢复被拘押者或服刑者的人身自由:~罪犯|~战犯|~俘虏|~被拘禁的人。 ●捕获bǔ huò(动)捉到;逮住:~罪犯|~归案|一经~,立处极刑 |尚未~|将肇事者~|~了这两个活口 |将抢劫者~。 ●捕拿bǔ ná(动)捉拿:~盗贼|协力~|悬赏~|~歹徒|~惯匪|~小偷。 ●逮捕dài bǔ(动)捉拿(罪犯):~反革命分子|~入狱|应予~|下令~| 当场被~|立即~。 ●关押guān yā(动)把犯罪的人关起来:~犯人|~了三天|~在看守所里|暂时~起来|这里专门~死囚|~俘虏。 ●管押guǎn yā(动)临时拘押:~罪犯|把他~起来|已~十个小时了|暂由你们~|交付县内~。 ●缉捕jī bǔ(动)缉拿:~逃犯|~贼人|摆脱军阀的~|派兵~|四处~|尽快将四个流氓~归案。 ●缉获jī huò(动)侦缉捕获:罪犯已~|把他~归案|~众盗|如期~。 ●缉拿jī ná(动)搜查捉拿(犯罪的人):~归案|协同~|~真凶|悬赏~|~刺客|~反贼|~他入府受审。 ●羁留jī liú(动)拘押:因~而死|~俘虏|~盗贼|将他们~在机场|~在警署待审|你没有权利~我|~至今。 ●羁押jī yā(动)〈书〉拘留;拘押:一人犯法,举宗~|平白地~人|~战犯|~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被特种警察~入狱|~在地牢中。 ●监禁jiān jìn(动)把犯人押起来,限制他的自由:终生~|~在死牢里|受了三十年的~| 因受长期~而变得憔悴|秘密~。 ●禁闭jìn bì(动)一种处罚,即把犯错误的人关在屋子里让他反省:~三天|关~|~室| 受到~的处罚。 ●禁锢jìn gù(动)关押;监禁:蠲除~|~死囚 |~多年|在幽暗的地狱中~了十八年|将他~在石室地牢里|吃上官司,坐牢~终生。 ●拘捕jū bǔ(动)逮捕:~罪犯|依法~|~犯罪分子|被官府~。 ●拘禁jū jìn(动)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起来:~嫌疑犯|长期~| 非法~他人。 ●拘留jū liú(动)公安机关对需要受侦查的人的一种紧急措施,把他在规定时间内暂时押起来:~所|被~在此|~嫌疑犯|保护性~|~在警署受审|~24小时。 ●拘囚jū qiú(动)拘禁;关押:~于幽室|处以年限不等的~|被~在大牢里。 ●拘系jū xì(动)拘禁:~囚犯|人已~经旬|下狱~。 ●拘押jū yā(动)拘禁:~逃犯| 当场~|临时~|~起来|朝廷以叛国为由~了他。 ●看押kān yā(动)临时拘押:~俘虏 |下令把她~起来| 匪徒在~中|解除~|~囚徒。 ●扣留kòu liú(动)用强制手段把人或财物留住不放:遭公安局~|~走私犯|嫌疑犯都被~|~执照|依法~。 ●扣押kòu yā(动)拘留;扣留:~令|~权|被非法~|~人质。 ●拿获ná huò(动)捉住(犯罪的人):将案犯~|~归案|被人~|轻而易举地将他~。 ●破获pò huò(动)破案并捕获:~一个间谍组织|~要案 |这个案子刚刚被~|~一个走私团伙。 ●囚禁qiú jìn(动)把人关在监狱里:~死刑犯|被~在监狱里|~的地点 |~在黑暗的牢狱中。 ●收监shōu jiān(动)指把犯人关进监牢:暂且~|他犯事了,已经~|应当及时~|~坐牢。 ●收押shōu yā(动)拘押:临时~| 已遭~|~入狱。 ●搜捕sōu bǔ(动)搜查与案件有关的地方并逮捕有关的人:严密~|分头~|~逃犯|坊间闾巷,靡不~|一场大~|~行动。 ●弋获yì huò(动)擒获:若非该监生借钱缠住,早经兔脱,难以~|~首犯,一网打尽|法网难逃,迟早~。 ●幽闭yōu bì(动)幽禁:~多年|~边城|~在冷寂的小城|~在土牢中。 ●幽禁yōu jìn(动)软禁;囚禁:~三年|别房~,不得过问 |~在一个大窖中。 ●幽囚yōu qiú(动)囚禁:~冷宫|终身~|~于孤岛 |被~地室达三年之久|~终生|~石室。 ●追捕zhuī bǔ(动)追赶捉拿:~逃犯|立案~|他被紧急~|无法逃过禁军~|布下天罗地网~|下一步的~行动。 ●捉拿zhuō ná(动)捉(犯人):~凶手|~逃犯|~凶犯|~到官|差人去~|~归案。 ●捉住zhuō zhù(动)抓住:~贼首|侥幸未被~|行凶的人已被~。 逮捕←→释放逮捕:捉拿(罪犯)。 逮捕 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人犯逃避、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而逮捕人犯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于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逮捕的人犯,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时,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 ☚ 通缉 非讼案件 ☛ 捕捉 捕捉捕(~鸟;~兽;~打;~杀;捕取;捕拿;猎捕;行~;捞~) 捉(~鸡;~蛇;~取;捉搦) 抓(~猫;~鱼;~贼;~人) 打(~鱼;~鸟) 抾 搏(捽搏;狮子~兔) 擒(擒拿;擒捕;擒捉) 逮(逮捕;~鸟;~老鼠) 拿(捉拿) 取(猎取;狩取) 擭(~猢狲) 挐 罗网 罗罔 揽执 钓罗 执索 执搏 攫拏 另见:猎具 网具 渔具 捉拿 动物 鱼 ☚ 捕捉 捕鱼 ☛ 逮捕 逮捕逮(逮系;逮累) 拘(拘录) 录拿捕 勾捉 执缚 ☚ 搜捕 拘捕 ☛ 逮捕dài bǔ事相连及而并捕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其后有人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勃治之。” 逮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行羁押,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逮捕是在较长时期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使用不当,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适用逮捕的问题;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即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证据能够证明。逮捕是针对具体的人适用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仅仅是一种推测、怀疑,就不能实施逮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逮捕的这一条件是案件事实方面的要求,既包括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包括数个犯罪行为中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采用逮捕时在刑事实体法方面的要求。是根据已经证明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所作的一种判断。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设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种,应当逮捕的是那些可能判处的最低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以下刑罚及可能被免除刑罚的,不适用逮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虽然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也不一定要逮捕。只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时,才采取逮捕措施。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继续犯罪、逃跑、自杀、串供等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时,不得实行逮捕。另外,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也应予以逮捕。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报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审查批捕部门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退交侦查部门,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需要逮捕的,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时,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决定逮捕的逮捕执行通知书后,应填发逮捕证。逮捕证中应写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派何人对居住在何地的何人进行逮捕。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2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有权使用相应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所谓有碍侦查,指具有其同伙可能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犯罪同伙有待查证等情况;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况指被逮捕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被逮捕人没有家属或单位等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逮捕的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该人没有自杀、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逮捕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后羁押期限(参见[羁押期限])的规定。实施逮捕后,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采取撤销或变更措施: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具有这些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逮捕;需要继续查证或审判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逮捕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人犯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等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自侦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件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已拘留的人犯,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也可以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向被告人宣读。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当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有些国家,如英国和美国,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有证逮捕,指持有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逮捕。有证逮捕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在进行逮捕时必须预先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具备一定格式的逮捕证(或称逮捕状);二是实质要件,即必须具有逮捕的理由。无证逮捕,是指不必持有逮捕证而对人犯进行的逮捕。在英国,逮捕证由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签发。根据1976年《刑事法》的规定,对正在犯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其正在犯可捕罪者,以及任何已发现其罪行的犯罪人,或者有充分理由怀疑其为犯罪人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对之实行逮捕。美国签发逮捕证的权力属于地方法官或法院。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有证逮捕。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审法官签发逮捕证(第122条)。德国规定逮捕证(令)由审判官作出。德国除实行有证逮捕外,还实行无证逮捕。日本实行的逮捕分3种: 逮捕司法机关依法剥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中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英国、美国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有证逮捕即执行逮捕须持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无证逮捕指任何人对现行犯无需逮捕证而予以逮捕。联邦德国的逮捕须有法官的逮捕命令,暂时逮捕则无需逮捕命令。法国的逮捕必须由预审法官签发逮捕证。 逮捕 逮捕daibu司法机关依法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犯逃跑、毁灭证据和继续犯罪。在中国,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对逮捕人犯的条件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此外,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履行人民委托他们的职责,逮捕的对象如果是人民代表,还必须依法办理特别的批准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 ☚ 侦查 审判 ☛ 逮捕 逮捕刑事诉讼名辞。逮,到达。捕,捉拿。派专人到犯人处所将其捉拿归案称逮捕。《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上遣廷尉监,因拜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 待时行刑 逮系 ☛ 逮捕对人犯的人身采取强制性限制的措施。查缉人犯经常需要采用的法律手段。根据法律规定,逮捕人犯必备三个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实有逮捕的必要。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统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详“刑事侦查学”中的“逮捕”。 逮捕军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军事刑事诉讼中,任何公民非经军事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军事法院决定,并由军事保卫部门执行,不受逮捕。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军事保卫部门需要逮捕人犯时,必须提请有权批捕的军事检察院审查批准。军事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军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军级、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副团职、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处级以下犯罪人员;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副师职、技术六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员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的犯罪人员;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正师职、技术五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的犯罪人员。各级军事检察院和各级军事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的权限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执行。军事司法机关决定逮捕犯罪的军队人大代表时,需履行特别的批准手续,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无权决定。军事保卫部门提请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人犯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军事检察院审查批准。军事检察院对于军事保卫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提请批准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于接到军事保卫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 逮捕刑事诉讼中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防止人犯逃避或妨碍侦查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各国对逮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美国把逮捕分为有证和无证两种,联邦德国分为逮捕和暂时逮捕,苏联则只有羁押而无逮捕。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中国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把逮捕原因以及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并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逮捕或拘留人民代表时,还应履行特别的批准手续。 ☚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婚姻自由 ☛ 逮捕 逮捕法定机关依法强行剥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将其押送一定场所关押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的国家,关于逮捕适用的条件、程序、批准机关等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逮捕有两种方式: (1) 有证逮捕,即法定人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预先经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无证逮捕,即法定人员或其他公民对某些法定情形下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无需持有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证。为防止滥用逮捕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通常各国法律均规定对逮捕的人进行立即或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讯问,以便及时查明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及时予以释放。对依法应当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对于已逮捕的,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则应当依法撤销逮捕决定或变更该项强制措施。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也无权执行逮捕。逮捕适用的对象,必须是: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除依法批准或决定后,尚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除依法审批外,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于外国人犯罪需要依法逮捕的,依照该法执行。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逮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应当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酌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996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逮捕的条件,作了修改。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而可不予逮捕的情形同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规定。逮捕的审批程序是: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须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由检察长作出决定。重大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经七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该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依法有权提出复议、复核请求。逮捕实施后,必须对被逮捕的人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逮捕不当,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逮捕的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 情况证据 逮捕证 ☛ 逮捕限制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需要逮捕的人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对应逮捕的人犯,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arrest;grab 逮捕arrest;take into custody;apprehend 逮捕因事牵连而并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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