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为❶又称“准法律行为”。行为人不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而从事的事实性意思表示。其形式主要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和权利通知等,如订约意思表示、期限通知、债务催告、商品瑕疵通知等。其特征在于: (1) 行为人不具有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 (2) 其行为已构成意思表示; (3) 依法律的具体规定能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通知行为的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不尽相同,且多有例外;在司法上,准其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但其法律效果应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准。学说亦有视之为事实行为。 ❷又称“准行政行为”。对于特定人或一般的公众,将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或即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对方的行为。多附属于其他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的公布,行政措施的告知等。通知行为常常采用布告、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但也有独立的通知行为,如纳税的通知,行政处罚中罚款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诫等均属此类。通知行为作为法定程序时是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 通知行为准行政行为的一种。国家行政机关以通知的形式使相对一方知悉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业已成立的行政活动。其表现形式有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