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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通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通判

通判

官名。宋初惩五代藩镇跋扈之弊,于乾德元年(963)攻克湖南后,始于诸州府置通判。每州一人、大州二人,为州府副长官。凡文书必经知州或知府与通判连署,方可下达并有监察所部官吏之权,号称“监州”。

☚ 知监   少尹 ☛
通判

通判

官名。宋初,明太祖为削减藩镇的权力,委朝臣去州、府为通判,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且起钳制、监视作用。《通考》: “艺祖(太祖)之设通判,本欲惩五季(五代)藩镇专擅之弊,而以儒臣临制之,号称监州。盖其官虽郡佐,而其人间有出朝廷之特命,不以官资之崇卑论。”元废通判。明代又恢复之,设于府中,与知府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秩正六品,清代于府、州亦设通判,皆为辅佐之官。李昌期后迁任严州府通判,显无实权(第九十二回)。

☚ 外郎   序班 ☛

通判tōng pàn

州府的一种辅佐官职,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宝玉听说,便知是~傅试家的嬷嬷来了。(三五·802)

通判【同义】总目录


三府通判

通判tōng pàn

〖名词〗
官名。宋初始置于州府,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1)。《袁州州学记》:通判颍川陈君侁,闻而是之。——通判颍川陈君侁听了他的话,认为确实如此。

裁决

裁决

判折 咨判 引决 处决 处正 制断
对上级裁决的敬称:钓裁
裁决是非:负胜
考虑裁决:酌裁
酌量裁决:量决
论究裁决:论裁
辨明裁决:辨决
断定裁决:处决
处置裁决:处裁
自行裁决:自决
 亲自裁决:临决
经过第三方调解裁决:仲裁
全权裁决:通决
公正裁决:通判
清明的裁决:清裁
敢于裁决:敢断
(经过考虑,做出决定:裁决)

另见:考虑 判断 做决定

☚ 裁决   裁定 ☛

通判

❶官名。宋初,五代藩镇权重,威胁朝庭,因而以文臣为州官,并置州、府通判,与知州、知府共理政事。小郡称为签判。知府公事,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始得行下。明代府中设有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权力较宋为小。清代设于府内的称通判,设于州内的为州判,皆为辅佐之官。
❷唐代审判组织中的一个等级。《唐律疏议·名例》:“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

通判

参见“通判州军事”条。

通判

通判

官名。宋代始置。明、清沿置。为诸州府的佐官。《宋史·职官志六》: “临安府: ……置知府1员,通判2员……”《明史·职官志四》: “府: 知府1人,(正四品); 同知,(正五品); 通判,无定员,(正六品) ……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无定员。”

☚ 通事   通侯 ☛

通判

官名。原为唐代制度规定的四等官(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中第二等官的通称。在官署内地位次于长官,负责连署文案。宋初仅州府保留通判,为州府长官之助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之权,号“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农田水利和粮运等,职任远比宋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简称州判。

通判

通判

宋代万户以上州、府之负责官员。始于太祖乾德元年(963 )。大州有置二人者,万户以下州不置。广南路小州,有通判兼知州者。名为州官之副贰,实负监察所在州府官员之责,故常称“监郡”。凡民政、财政、户口、赋役、司法等官府文书,须知州或知府与通判连署同签,方能生效。南宋亦设,战时专任钱粮财赋之责,与知州或知府共同催收经总制钱。

☚ 司户参军   熟药所 ☛

通判

官名。宋初始置诸州通判。为知府、知州之副,品秩不高,但是,凡兵民之政,皆得与守臣签议连书,共置可否,方许行下,并有权监督知府、知州。南宋时通判入则为知州之副,出则按察诸县,若有军旅之事,则专任钱粮之责,并与知府、知州协力拘催经、总制钱入于户部。明清设于府一级,掌粮运及农田水利。职权较宋轻。清有州通判,称州判。

通判

官名。宋太祖惩五代藩镇跋扈之弊,乾德元年(公元963年)统一湖南后,始于诸州、府设置通判,大州二人,余州一人,州不满万户者不置,知州若为武臣,虽小州亦置。凡民政、财政、户口、赋役、司法等事务文书,知州或知府须由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所在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故名为佐官,其实与知州、知府无异。南宋以后,州、府长官的职任已渐轻,通判更轻。平时是州、府的副长官,战时则专任钱粮之责,与知州或知府共同催收经制、总制钱缴纳户部。辽金元诸代于州、府不设通判,而以同知为副长官,其下设判官,协助正副长官处理政务。明制复于府设通判,而同知不废,通判秩正六品,实与同知无分别,亦无定员。诸州则在同知下设判官,不设通判,与元制同。至清代,规定府通判与同知分掌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清军、理事、抚苗诸事,各量地置员,以佐助知府处理政务。清制在新设治的地区往往特设直隶厅而以通判为厅的行政长官,与知府及直隶州知州均直属于督抚、两司。清代另有州通判,称为“州判”,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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