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港Optional Ports亦称“任意港”。国际海运中为收货提供方便,规定可供买方任意选择的卸货港口。因涉及货运航线和运费率的计算,通常只限于同一航线上的几个港口。买方或卖方需要在约定时间内通知船公司决定卸货港。逾期不通知,船公司可在其中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选择港又称 “任意港”,国际贸易合同规定在二个以上的港口或某航区的一些港口之中,允许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其目的港。在实际处理中,买方最后目的港一般在开信用证时确定,或至迟要在载货船舶抵达第一个 “选择港” 前数小时内宣布最后目的港。选择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上,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运费按选择港口最高费率及附加费率计收。 选择港 选择港亦称“选卸港”或“任意港”。出于贸易的需要,在货物托运时,货方在合同中所选择的几个卸货目的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内经济活动是统一安排的,实行计划运输,企业选择港口卸货的决定权是有限的。但在对外贸易运输中,情况就大不同了。我们为了促进成交和照顾货方的需要,可以在提单或运输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条款,允许货方提出几个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港口交货,但货方最后确定的目的港一般应在开出信用证时就确定,最迟也要在载货船抵达第一个选择港前若干小时(通常规定为48小时)向船方宣布。否则船方有权按停靠港口的顺序在第一个选择港或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采用选择港的方式时需要增收选择港附加费,由货方负担。货方所选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上,不能跨越航线选港,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运费按惯例都要按选择港中最高费率和附加费计收。目前我国正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机制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国内贸易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要接轨,国内航运和港口经营制度要与国际航运和国际港口经营制度接轨。所以,在过去国内货主选择港卸货是不可能的事情。现在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成为可能的事了。 ☚ 终点港 选卸港 ☛ 选择港port of option;optional 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