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
任 用(除用;断用) 以 庸 试(试用) 授(授用) 肩 服 委用 委使
任用和免职:任免
任用官吏:署用
选拔人才,任用官吏:论除
选择任用官吏:选用 简选 简阅 简任 简命
任用百官:纳揆
因上辈有功而任用:荫(荫袭;封妻~子)任子
皇帝直接下命令任用:诏用
简选任用:简用
选择任用官吏:选用
挑选任用:选任 遴用
推举选任:推选
调选任用:调数
引荐任用:引用
荐举任用:收举
考察人才,推荐任用:程功积事 程功蒇事 程功立事 程功厎绩 立事程功
收纳任用:收录
征召任用:征用
托付任用:托任
考察任用:考庸
正式任用:牒用
受到信任而任用:见任
滥给官爵:齐鸣开府
任用之而使其尽力施展才能:由绎
(任命,使用:任用)
另见:提拔 委派 录用 用人
民国时期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称为选任。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作为国家元首的大总统,均由选举产生。国民党政府规定公务员有的是选举的,有的是任命的,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有国民政府主席,员额一人;国民政府委员、员额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五院院长、副院长,共十人。选任官不须经过任命程序,即可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