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选举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选举诉讼因选举纠纷引起的诉讼简称。选民或候选人认为办理选举事务的人员,其他选民或候选人有威胁、利诱以及其他舞弊行为;或认为当选人资格不符,所得票数不实以及候选人认为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构提出裁决要求,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裁决的活动。包括选举效力诉讼和当选效力诉讼两种。选举效力诉讼又称“对事之选法诉讼”,指因选区发生选举违法或舞弊等行为而影响选举结果,经选民或候选人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由法定机关依法裁决某选区选举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当选效力诉讼又称“对人之选举诉讼”,指因当选人当选资格与法律规定不符,或在选举中有违法或舞弊行为。或其所得票数不实等,经选民或候选人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而由法定机关依法裁决某候选人当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选举诉讼的裁判机关各国规定不一,有议会、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选举主持机关、专门选举裁判机关等多种。在中国,选举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因破坏选举而发生的刑事诉讼和对选民资格发生争执的民事诉讼:(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认为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上述诉讼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其中,选民名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举诉讼为解决选举中的争议而进行的诉讼。选举中因违法和舞弊现象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选举诉讼的受理机关,各国有所不同,有的由立法机关审查,有的由法院审理,有的由特设的选举审定法院审理。根据中国法律,对选举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权利者;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对控告、检举人、或者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此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举诉讼司法机关解决选举方面案件的全部活动。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若对其处理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对各种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选举诉讼是关于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 (代表或议员) 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的诉讼。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规定,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对于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 选举程序 国旗 ☛ 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对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机关提出的诉讼。中国选举法规定,对选举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可提起诉讼: ☚ 选举程序 普遍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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