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奴追缉法美;1793Fugitive Slave Act美国有关逃亡奴隶的法律。1793年美国国会曾通过有关逃亡奴隶的法律,规定逃亡奴隶得由其主人或代理人捕交当地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在证明身份后由法院命令发还原主。1850年国会通过克莱案,其中规定联邦政府应制定更有效的法律,帮助奴隶主缉获逃亡奴隶。《逃奴追缉法》由国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种植园奴隶主詹姆斯·梅森起草,当年9月由国会通过。该法律规定:各州任命追捕逃奴的特派官员,若捕到一名黑人,并判其重作奴隶,可获奖10美元,北部各州当局和居民必须协助特派官员,违者判处罚金1000美元和半年徒刑。《逃奴追缉法》的制定和实施使美国国内奴隶制问题的斗争更加尖锐。 逃奴追缉法Fugitive slave laws国会于1793年和1850年通过的两个法案,目的是送回逃亡的奴隶。两个法案中较为重要的是1850年混合法案中有关逃亡奴隶的规定。与以前的大部分逃奴追缉法一样,混合法案中关于逃亡奴隶的规定由于北方各州议会通过人身自由法而失去效力。在地下铁路的帮助下,北方的这些立法使成千名奴隶成功的转移到北方和加拿大,从而获得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