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程序
监狱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程序。根据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❶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❷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❸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❹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❺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❻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