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的对称。在保证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份额,或者对保证份额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没有份额,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在保证责任被清偿之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虽有义务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共同保证人内部还是存在着各自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的。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当然,这是保证人之间的约定,各保证人都不能以这种保证责任份额的约定对抗债权人。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保证的债务人追偿。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对自己承担的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要求其他保证人向自己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