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连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连作;连坐;莲座◉ 连作liánzuò 动 在一块田地里连续栽种同一种作物。〈例〉以前山里因循守旧,作物只是~,地力贫瘠,产量上不去。 连坐一人犯罪,株连他人。《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牧司:检举揭发。) 获罪 获罪坐罪 负罪 负累 负谴 负舋 贻戾 贻咎 贻殃 致罪 另见:受罪 免罪 ☚ 受牵连而遭祸 遭殃 ☛ 株连 株连株(株引;根连株逮) 瓜蔓 牵率牵联 ☚ 牵扯 连累 ☛ 连坐lián zuò因受牵连而被处罪。《汉书·王尊传》:“是时东平王以至亲,骄奢不奉法度,傅相~~。” 连坐中国古代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的刑罚制度。连坐是血缘宗法社会的产物,最普遍的形式是因家庭血缘关系而连坐,称为缘坐。这种制度在中国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已广泛施行。如“孥戮”、“罪人以族”。中国封建法律的连坐制度,是战国时秦国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实行重刑政策,参照奴隶制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的。“连坐”一词,也始见于《史记·商君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连坐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不仅限于家庭血缘关系,而且也可株连朋友、师生、邻里、同事等。秦法规定,一家有罪,九家纠举,不告者同罚,是邻里连坐。汉代选官之法,官吏犯罪,荐举者以“选举不实”论罪,是职务连坐。连坐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至清代大兴“文字狱”,株连更为广泛,不仅当事者及其家属被诛杀,而且地方官、书商、印工都在连坐之列。 连坐又称“相坐”。中国旧时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全家、邻里及其有关之人的刑罚制度。秦汉律中的连坐有以下几种: (1) 全家连坐,即一人犯罪,刑及其父母、兄弟、妻子。《秦简·法律答问》:“盗及它罪,同居所当坐”。同居即同室。《史记·考文本纪》集解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全家连坐与族刑不同,族刑为重罪,灭绝三族;连坐则设归官府罚作奴隶或处以其他刑罚。(2) 邻伍连坐。《通考·职役考一》马端临说:“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邻伍连坐的范围,根据犯罪的性质及犯人与邻里的关系,或五家连坐,或十家连坐。(3) 军事连坐。《商君书,境内》: “一人逃而刭其四人,大将战及死事而刭其短兵”。是战时军事连坐的方法。(4) 职务连坐。《史记·范睢列传》: “秦之法,伍人而所伍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伍者,举荐之意。汉初除秦苛法,但连坐之制未废。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才废除收孥 (即奴) 相坐律令。景帝即位后又正式恢复,御史大夫晁错因上削藩策,被认为 “大逆无道”,“错当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自此以后,连坐之法延续下来,多被用来惩罚谋反叛逆的犯罪行为。 连坐 018 连坐一人犯罪而牵连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也受刑罚的制度。又称相坐、缘坐、从坐、随坐。连坐起于夏,《尚书·甘誓》记载夏启有“予则孥戮汝”的军令内容。至商纣发展为“罪人以族”。西周、春秋、战国时代陆续发展,至商鞅变法时构成了严酷的体系: ☚ 自首 诬告反坐 ☛ 连坐 连坐刑名。刑事诉讼名辞。即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坐罪的法律规定。《唐明律合编》: “公罪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 连坐者,1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 ☚ 连逮 廉访司擅封点军器库 ☛ 连坐旧制一人犯罪,使其有关人同受处罚的制度。大体上有以下几种:❶亲属连坐,又称“缘坐”。即一人犯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秦简·法律答问》:“盗及它罪,同居所当坐。”应劭注《史记·孝文本纪》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历代对反逆罪均设有缘坐之条。 连坐lian zuo(in former times) 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or friendly with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连坐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连坐一人犯法,其家人、亲族、邻舍等连带受处罚。 连坐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或邻里连带一同受罚。战国时秦商鞅变法,曾“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秦、汉两朝及以后历代王朝亦行连坐,但具体规定有所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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