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控制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平衡国际收支,大都采取“奖出限入”的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制定许多限制性的管理法规。我国进口控制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进口贸易的机构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口商品的范围有明确的分工;(2)进口商品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利于国计民生,促进和保护国内生产; (3) 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商品;(4)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5)实行进口配额制度; (6)实行保护关税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显然,实行进口控制与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精神不符。为重返关贸总协定,我国政府已作出承诺:“我国将尽量努力承担贸易减让,开放国内市场。首先我们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采取相应措施,使关税总水平逐步降到发展中国家应达到的合理水平。”(《中国外贸制度补充文件》)。1992年年初以来,我国已单方面降低了225个税目的税率,全部取消进口调节税。1992年12月31日,又将降低3371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我国政府已承诺在三年内将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削减2/3。在进口控制方面,对工业部门自行控制进口的商品目录在1992年内清理完毕公布。对确需进行保护的,按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程序发布进口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