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质量责任
外贸经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收用货单位、商检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进口商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质量责任: (1) 造成合同失误,验收困难,或者在索赔有效期满前收到商检证书,但未及时对外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2) 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进口商品运到目的地,或者由于运输造成的残损、短少,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运输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延误罚金或者实际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3) 未及时将到货通知寄送给收用货单位,或者发现残损货物未在口岸报验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贸运输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4) 仓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5) 造成合同条款和对外索赔谈判失误,以及由于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未及时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交商检证书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的,或者自行搬运、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收用货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6)属于进口审批、外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7) 工作失职,延误出证和证书差错,发生质量问题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