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是中国有关部门为加强进口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中国人民健康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国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的商品,均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由国家商检局制订《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关审批规定如下: 对 “目录” 内商品的送审样品及生产条件,由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 “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批准发给“安全标志”或准予注册或发给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安全标志”、未获准注册或未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不准进口。国外厂商首次向中国出口列入 “目录” 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及所属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标志”或者注册和申领质量许可证,接受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目录”内商品到货后,由商检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检验,检验后不合格的,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责令退货,或者销毁; 经检验连续两批不合格的,吊销 “安全标志” 或者注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