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索赔
指在进口商品时有关各方在执行契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索赔的性质分为五类:(1) 短交,指发货时短少货物,未按发票装箱单数量装货。(2) 短卸,指卸船交货时,其数量少于提单所列数量。(3) 短失,指发货人确已按发票、装箱单所列数量交货,并经商检机构证明,但在到货港卸货时发生短少。(4) 破损,指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毁、渗漏、破碎等。(5) 其他,如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要求,延误船期使买方遭受损失,不开信用证、迟开信用证或因码头、仓库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失误等。索赔的责任归属分卖方责任及承运人责任两种。属卖方责任的有: 品质不符、短交或因包装和防护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残损,延迟交货而使买方遭受经济损失; 属承运人责任的有:短卸、误卸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毁等,但其责任范围以提单所注明的海牙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公约规定为限,凡超出注明规定的,承运人概不负责。索赔方向被索赔方提出索赔,必须要有确切有力的证明文件。若文件不全或与事实不符,轻者会延误时日,重者可导致索赔失败。索赔证明文件,一般应提供原始商业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索赔帐单、事故证明、公证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鉴定证书,以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文件。解决索赔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及诉讼三种。协商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合理地解决,补偿一定的损失; 仲裁是通过仲裁机关判定责任范围,提出解决办法 (我国的仲裁机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 诉讼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其判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