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检验
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凡列入《种类表》 内和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商品除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检验证明作为结算依据外,一般都规定,如货到后发现质量、数量、残缺等问题,凭我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作为索赔依据。凡发现问题,商检机构均出具检验证书,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并判明责任归属。进口商品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到货、卸货地点和保险责任终止地点进行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证明。涉及船方责任的赔偿问题,应在卸货、理货当时取得船方签字确认。进口商品种类繁多,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凡是集中订货、集中到货、集中存放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原料,如粮、棉、油、糖、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及矿产品等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在进口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组织检验。凡是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到目的港、国境站或国际机场时,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已接受报验”印章,海关凭此放行,准予卸货,然后由商检机构组织检验。国际铁路联运直达内地到站的或需要转运内地才能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接受报验后,转内地商检机构检验。凡是数量大而专业性强的工业产品,如机床、仪表、汽车、石油套管和其它专用材料,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检验。进口成套设备不可能在卸货口岸检验,必须由订货部门与工程单位组织专门检验机构,配备较强的技术力量,进行全面检验,商检机构派员驻厂,实行监督管理。凡是对外单一订货、对内单一用户的进口商品,由使用单位自己验收。进口的食品卫生质量、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船舶以及船用设备、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等,由有关专业检验部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