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经济特区货物及其监管
经济特区内的进出口货物。该货物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内地的,均应由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经济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经济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税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经批准运往内地时,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根据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 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经济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是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是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规定税率照章征税; 其它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超出额度部分照章征税。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