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由于行为人过失而引起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库存的上述设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构成本罪。(2)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引起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有无严重后果是区分此罪与非罪的重要特征。如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