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
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因为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可以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实质是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受害人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害承担责任,而不是都由加害人负责。在我国,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过错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参见“与有过失”(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