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失相抵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在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中,受害人或第三人同时也有过失而负有部分责任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免除该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仅就其造成的损害部分给予赔偿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条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赔偿。过失相抵并非指以意思表示所为之相抵销而言,而是指法院于裁判时,得依职权减少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行政赔偿,一般原则是请求权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书面形式请求赔偿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于协议过程中主张过失相抵。至于何谓受害人也有过失,系指重大损害原因为加害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能预先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当被害人也有过失,法院裁判时可以斟酌双方过失的轻重,减少赔偿金额或予以免除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协议时,亦同。 过失相抵又称“过失抵销”。大陆法民法概念。英美法称为“共同过失”。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时,加害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为民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亦及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 (1)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须存在过错;(2)受害人的行为,须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备过失相抵的要件,法院无需当事人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中没有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第113条、第131条亦有同类之规定。 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 共益债务 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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