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失伤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失伤人案 过失伤人案此案发生于1917年。甲与乙在酒店同桌喝酒,因事争吵起来,甲掷碗砍乙未中,误伤旁边(约丈余)桌上喝酒的丙。对甲应论以何罪,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依近年(即1917年)大理院解释例,本案甲致伤丙只应以过失伤害罪论。另一种认为,依大理院1914年曾作出的解释例,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论,而不应以过失伤害罪论,因为本案情形显与前一种看法所依照的1917年大理院解释例中的案情不同。1917年解释例中,丙男掌击背负乙孩的甲妇,致使甲妇跌倒,乙孩碰伤。案中介入了妇女的动作,致使乙孩碰伤,而非丙男掌击所致,所以丙男对乙孩是过失伤害。因此案没有他人介入,是甲的动作使丙受伤,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论。还有一种认为,1917年解释例中,甲妇的动作无犯意亦无过失,属于无责任行为,是否介入甲妇的的动作与丙男直接误伤乙孩无异。况且乙孩之所以碰伤,实在是出于丙男的伤害行为。此案为过失伤人的关键在于丙男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对本案中的甲也应视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丙的故意,对伤丙有无预见等情况论罪。大理院最后作出如下解释:“甲对于乙为伤害未遂,但新刑律无此规定,应不为罪。(若是杀人则属于杀人未遂)。而甲对于丙,因没有预见,自然不能说甲有故意伤害丙。只应分清甲有无过失,而后断定其是否为过失伤人。” ☚ 选举舞弊案 匿报契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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