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辛丑各国和约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辛丑各国和约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个国家代表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共18款,附件19件。主要内容是:(1)中国赔款银4亿5千万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2)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协人概不准居住。(3)折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12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立即革职,永不叙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各国道歉,惩罚擅敢得罪外国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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