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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在清初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正红旗辉山,奉命去征讨鸦兰部时,将该部男丁捕获后监管起来。但由于辉山监守不严,以致所监禁之男丁全部逃散,一个人都没抓住。而且率军未去应当会师的地方,而擅自还家了。法司审理属实后,认为应将辉山论以死罪,并籍没家产。此案于五月审理后奏报皇太极,皇太极七月批示:“辉光量刑过重,且监禁既久,牢中受苦,辉山鞭责一百。”辉山是在旗之将,判死罪须上报皇太极,因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故皇太极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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