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共和国宪法
1944年6月16日通过,6月17日生效。 曾于1959年和1968年作过修改,迄今仍然施行,共七章八十一条。宪法规定,冰岛是立宪制共和国。 立法权同时属于冰岛共和国议会和总统。行政权由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分上、下两院,重要问题由两院联席会议决议。内阁成员由总统加以任命。 议会可对失职的政府成员提出控诉,交弹劾法院审理。总统有权解散和召集议会,有权提出法案和议案。经议会上、下两院联席会议3/4多数决议,再经公民复决通过,可令总统停职。宪法修改的提案,得在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上提出。 若经两院通过,议会应即解散并重新选举。如该修正案新议会两院不加修正通过,则由共和国总统批准,即作为宪法而生效。这是冰岛独立后制定的唯一的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