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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转换商业企业经营机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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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商业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商业企业经营机制

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改革 1980年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在17个市、县百货公司(商店)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根据当时企业实际,在计划制订、选购商品、小商品议购议销、处理残次商品、财产资金、利润分成使用、择优招工、人事管理、奖惩、机构设置10个方面给企业以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当年试点的17个企业中经济效益全面上升的有14个。1981年8月,安徽省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同时,开始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省商业厅要求全省零售商业划小核算单位,以自然门点为基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可实行盈亏包干,超盈或减亏留用,也可实行以税代利。企业职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计件、拆帐、浮动工资等联销计酬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到当年底,全省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和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门点达3791个,占门市总数的33%。与此同时,省供销社与粮食系统也有30—40%的门点实行了经营责任制。1983年初,全省商业系统又推行了利润全额包干、利润增长包干、亏损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和六级、八级、新八级累进税制。在企业内部推行了联销计奖、联利计奖等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到当年5月,实行联营承包和以税代利改革的商业企业已达70%左右。6月全面实行“以税代利”的改革。1984年6月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普遍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企业内部实行任务层层分解,指标到组到人,年终按合同奖惩兑现。1981年起还在全省国营商业系统内分期分批地进行企业整顿,着重解决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制度,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经济效益,调整劳动组合和整顿劳动纪律,并分期分批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1985年全面结束。
1989年,全省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约占90%。承包形式主要有上交基数包干,超额分成;上交递增包干超额全留;上交递增包干超额分成、两保一挂;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分成等。企业内部按照承包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甚至个人,使不同层次的责、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初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状况。与此同时还进行一些内部配套改革,诸如建立经理(厂长)负责制,推行“工效挂钩”,开展全员风险抵押,调整人事和劳动用工制度,实行经济核算,建立目标管理和内部银行等。1990年开始,首轮承包企业合同先后到期,各地本着“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在总结第一轮承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落实第二轮承包。到1991年底,全省已签订合同的约占70%。第二轮承包除继续第一轮已实行的多种形式以外,有些地方还试行“指标切块,商业分解,企业承包,两级清算”等新的经营形式,强调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社会效益。
1991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省各地纷纷学习重庆市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经营、价格、分配和用工)的经验并逐步试行。截至1992年底,全省已有600多家,约占总数70%的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先后试行“四放开”的改革,其中合肥、芜湖、铜陵、淮北四市已全面实施。从已经试行的企业看,经营和价格放开已基本实现,分配和用工放开,在局部地区也有所突破。
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的改革 从1981年下半年起,安徽省商业系统对一些分散经营的小企业试行盈亏包干;1983年又推行了小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4年下半年,安徽省商业厅系统对国营小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实行放开经营,即一部分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部分企业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小店铺,租赁给集体或职工个人经营;一部分偏远网点则可以出让给个人经营。试行初期,基本上以第一种形式为主。1985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的报告》,强调继续坚持“改、转、租、让”等多种形式,并对放开经营的小型企业在税制、税后留利、管理体制及权力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9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明确了租赁经营企业收益分配等有争议的政策性问题,特别是对租赁企业新增财产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推动了租赁经营的发展。到1988年底,全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中已放开经营的共有3177个,占小型企业总数的90%,其中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1496个,占47%;转为集体的244个,占7.6%;实行租赁经营的746个,占23.6%;实行承包经营的678个,占21.4%;转让的13个,占0.4%。小型商业企业的放开经营,对改善企业经营,增强企业活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89年以来,各地小型企业放开经营的形式不断有所发展,除已经实行过的“改、转、包、租、让”等形式外,1991年至1992年,各地又先后进行“股份合作制”和“国有民营”等形式的试点。1992年试行的“国有民营”的着重点是实行职工个体经营和职工合伙经营,即由店内职工个人出资承包(租赁),结合几名职工,按个体方式经营;或由某一职工牵头,其他职工均额集资,按个体经营方式由职工合伙经营。这两种形式,既可包租门点,也可包租商店的柜组。
城市集体商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业)的改革 由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城市集体商业,大都是1956年合作化高潮时由个体商贩组建而成的,一般是网点分散,人员众多,资金薄弱,设施简陋。长期以来,在经济形式和流通渠道单一化的情况下,这些企业逐步背离了原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特性,陷入了按全民企业管理模式办集体企业的困境。其结果使全民企业活力不足的弊端注入了集体企业,而集体企业本身所固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民主管理的特点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1978年以后,随着商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安徽城市集体商业的改革也逐步兴起。全省各市、县先后将原属各国营专业公司分别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分离出来,组建自行管理的经营实体。到1992年,全省城市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与国营公司脱钩的已占总数的80%以上。脱钩后的城市集体商业企业与国营专业公司,同属当地商业行政部门领导。1987年以后,全省城市集体商业企业的经营体制曾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起步较早的是租赁承包,到1991年底,全省已实行的达240多家,其中有的由集体承包,有的租赁给个人经营。其次是试行合股经营。此外,各地还适当调整集体企业结构,鼓励大店带小店、富店带穷店,采取兼并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救活一些濒于困境的企业。对少数实在无法维持的集体小企业进行关闭解体的尝试,使之直接转为个体经营。同时允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跨行业经营。
为了深化城市集体商业企业的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省体改委、税务局、工商局、商业厅于1992年7月和11月,分别发出《关于集体商业企业实行“职工包租柜台(门点)、个人分散经营”的意见》、《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这些文件为集体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政策措施。
城市集体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为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1988年8月,成立了具有全省行业社会法人资格的安徽省城市集体商业联合会。联合会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成员单位之间以及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成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人才培训、咨询管理等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联系与联合,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对集体商业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向间接管理、由行政管理逐步转向集体商业的自我管理起了促进作用。到1992年底,安徽省城市集体商业联合会已拥有125个理事会员单位,有10个市(地)成立了集体商业联合会(协会)。成员单位不仅有商业系统的集体企业,而且还有乡镇、供销、区街、大型厂矿的集体企业,联系面日益广泛。

☚ 二 国营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逐步转换商业行政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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