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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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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恩格斯写于1886年初,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列宁强调,它是“每个觉悟工人必读的书”。(《列宁全集》第19卷第2页)。该书主要写作动因,是为了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法哲学)同德国古典哲学与费尔巴哈哲学之间的关系。其中,还特别强调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且具体地考察资产阶级私法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形式。(1)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从传统的观点来看(这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性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和这种看法符合的。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不过要问一下,这个仅仅是形式的愿望(不论是个别的或国家的)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愿望总的来说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 (2)资产阶级私法确认经济关系的不同形式。“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只是确认了单个人之间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但是,除了经济关系对法的最终决定性之外,还有其它影响法的因素,由此导致法律形式的多样化。本书具体地论述私法对经济关系的几种不同的确认方式。其一,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象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其二,人们也可以象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这样做时,又可以有两种典型:第一,普鲁士型。即为了仍然是小资产阶级和半封建的社会的利益,人们可以或者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或者是依靠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第二,法兰西型。即人们也可以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创造象法兰西Code Civile〔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的法典。因此,“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实际上,这也表明资本主义法对以往社会法律的几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恩格斯于1886年为适应德国工人运动的迫切需要而写的重要著作。它是继《反杜林论》之后对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进一步阐发。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科学地分析和批判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唯心主义道德观,从而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的本质、道德的阶级性,道德同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及幸福等伦理学基本理论。著作对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作了总结性批判。指出,在费尔巴哈那里,“就形式讲,他是现实的,他把人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其中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因而这个人始终是宗教哲学中所说的那种抽象的人。这个人不是从娘胎里生出来的,他是从一神教的神羽化而来的,所以他也不是生活在现实的、历史地发生和历史地确定了的世界里面;虽然他同其他的人来往,但是任何一个其他的人也和他本人一样是抽象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29页)。显然,抽象的人性论是费尔巴哈的唯心主义道德论的理论根源,费尔巴哈正是从这种理论出发,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爱的关系,最终又归结为宗教关系。恩格斯批判了这种爱的说教的道德论,论述了道德的阶级性,重申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或道德理论作为意识形态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基本观点。指出,费尔巴哈把爱看作是可以调和阶级对立的道德手段,这和他的一切前驱者一样,都是把道德看成是超阶级的永恒不变的道德,但在阶级对立日益尖锐的现实社会中,这种道德论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软弱无力的,它起着掩盖资本主义社会现实阶级斗争的作用。在道德的历史作用问题上,恩格斯批评了费尔巴哈对道德上善恶对立现象的肤浅看法,指出他没有看到道德上的恶所起的历史作用,肯定了黑格尔在这方面的深刻见解。恩格斯还对动机和效果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他从社会发展史本身的特点来考察动机和效果,指出它与自然发展史根本不同,动机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必须从宏观上放在人的主观意图、目的和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之间的关系上来考察,而历史规律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因此,动机对效果来说只有从属意义,结果对动机而言具有不以动机为转移的自在意义。因此,不能片面地夸大动机的作用,更不能用良好的动机来抹杀事物本身的性质,或为卑劣的行为作辩护。恩格斯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动机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研究人的动机、意愿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动机背后的真实动力又是如何使人们产生各种意愿和动机的,从动机背后,如何去探究支配历史的规律等问题。指出能够激起广大群众、整个民族、整个阶级从事伟大历史变迁行动的动机,才是真实的、有生命的,而这必须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交换关系中所产生的阶级利益对立和阶级斗争中去寻找,决不应当停留在思想领域中,更不应当只从个别人物即使是伟大人物的动机中去寻找。在幸福问题上,他批判了费尔巴哈的超阶级超时代的幸福观,揭露了资产阶级幸福观的实质,阐述了幸福需要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幸福的时代性和阶级性,指明了无产阶级获得幸福的途径,幸福是与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人类的解放事业相联系,并在人类解放事业过程中逐步实现的。这部著作对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以及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论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恩格斯写于1886年初。1888年出单行本。编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本书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过程的辩证法及其在哲学发展中的伟大变革。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明确提出了哲学的基本问题,批判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指出,实践不仅是认识的基础和目的,而且是检验知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提出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论述了哲学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对待传统哲学的态度。书中还阐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原因;广大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杰出人物的重大作用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列宁称本书和《反杜林论》、《共产党宣言》都是“每个觉悟工人必读的书籍。”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恩格斯写于1886年,同年发表。编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本书在简要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过程和它的基本原理。其中分析了马克思哲学同德国古典哲学的联系和本质区别,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书中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但也揭示出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 在肯定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也批判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一切旧唯物主义理论的不彻底性、形而上学性,以及在社会历史问题上的历史唯心主义。恩格斯在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 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家按照他们如何回答思维和存在谁是本原、谁是第一性的问题,划分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大对立阵营; 他们对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即思维能否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的问题的不同回答,分为不可知论和可知论的对立。在这里,恩格斯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和坚持的是实践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用实践的观点可以驳倒一切不可知论。书中,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作了深刻的论述,指出社会历史变化和发展是通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彼此交互作用造成的结果,但是这些精神动力进一步追溯它的动因,则是由物质利益和经济原因引起的,这是人们思想动机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 分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指出了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反对剥削阶级斗争首先是反对这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列宁指出:本书和《共产党宣言》一样,是每个觉悟工人必读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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