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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越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

诉讼

讼(讼矢;讼诉;讼诉;词讼;辞讼;诉讼;言讼;狱讼) 词(词讼;词诉;质词) 狱 言告 官司(打官司;吃~) 珥笔 雀角辞诉 辞诉 狱犴 告事 经官动词 经官动府
发生诉讼,打官司:兴讼
上法庭打官司:对簿公堂 对簿公庭
民事诉讼:僮讼
为争田地而诉讼:讼田 讼地
 有关田产的诉讼:田讼
控诉,诉讼:讼理
控告诉讼:讦讼
审理诉讼:理讼 理诉 谳狱
教唆人诉讼:唆讼 调词架讼
挑起诉讼:造讼 造狱
向官厅或法院提出诉讼:起诉
 诉之于法律:诉法
 本人向法院起诉:自诉
 虚构事实,提起诉讼:诬讼
向上一级法院请求改判:上诉 赴诉 上控
 越级上诉:越诉
 含冤上诉:冤诉
 申辩上诉:辨诉 辨诉
诉讼的两方:两造
被告对原告提出诉讼:反讼
牵涉到诉讼中:涉讼 经官(~动词)
撰写并呈递状词,打官司:兴词构讼 行词告状 兴词告状
代理诉讼:包打官司
好打官司:健讼
听理诉讼:听讼 听狱
私下了结诉讼:私下和解
归结狱讼:归狱
打赢官司:讼直
(司法机关依法解决案件的活动:诉讼)

另见:告发 违法 冤屈 法律 判决 案件

☚ 诉讼   争讼 ☛

越诉

古代越级上诉的规定。中国封建社会一般禁止越诉。普通诉讼,首先向最低一级审判机关提出,对审判不服,准许逐级上诉,但不许越级上诉。越诉者及接受越诉案件的官吏都要受到处罚。《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凡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予受理,则诉者无罪。明代为了禁止越诉,规定凡越诉者,发配充军。明宣宗宣德年间改为“越诉得实,免罪,不实,仍戍边。”明代宗景中期改为:“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明史·刑法志》)


越诉

超越管辖权限的控诉。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事物管辖和区域管辖两大类。事物管辖有级别管辖和身份管辖之别。级别管辖由皇帝、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构成的中央审判机关和由州(府)级审判机关和县级审判机关构成。州(府)、县级审判机关也可称为地方审判机关。身份管辖由“八议”之人涉罪管辖、长官使人涉罪管辖和平民涉罪管辖构成。“八议”之人涉罪管辖、长官使人涉罪管辖,均是特权管辖。事物管辖的系列,以唐代为例,是“徒罪断于州,杖罪断于县。”“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师,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勤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予夺。”“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我国古代的区域管辖,又有单一的区域管辖和牵连的区域管辖两类。区域管辖的原则,仍以唐代为例,是“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简单的区域管辖。区域管辖遇有牵连关系时,则“听移送先繄处并论之”。若有管辖不明、管辖争议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的原则处理,“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刑事案件不得超越管辖权限,超越者,即为越诉,要负刑事责任。仍以唐代为例:“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注:“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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