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风子凌迟案
案发于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正德七年十月在京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结案。赵风子,名赵鐩,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弘治年间,充本县儒学增广生员,后因病告回侍亲。正德六年,参加刘六、杨虎、刘七、齐彦明、刘惠等领导的农民起义,后成为起义军领导人之一,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刘惠为“奉天征讨大元帅”),与杨虎、刘惠等一起先后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及湖北等地,“纠合十余万之贼徒,攻破百十处之城邑,烧劫房财、库狱,所过无遗。杀掳官吏、军民不计其数。”后起义军为官军所败,杨虎、刘惠等先后战死,赵鐩扮作僧人逃脱,但在黄冈为人识破,在武昌江夏县被官军擒获,并解押到京。会审结果:依《大明律》谋反罪,判将赵鐩及其他参加起义者二十三名,“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决不待时。祖父、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叔父兄之子,不限籍之异同,年十六以上,不论笃废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此案的发生,反映了明朝正德年间官民的对立和社会矛盾的空前激化;对此案的处理典型地反映了《大明律》加重对危害国家行为的谋反罪的惩罚以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秩序的显著特点。此案不仅使用了凌迟这种极刑,而且株连范围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