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的处罚与申诉走私是违反《海关法》的一种行为。因此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海关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走私的处罚有下列几种: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3)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可予以没收或责令拆毁。如果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对走私情节轻微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罚。走私案件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对有关案件涉及自身权益问题,向海关申述、诉说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届时生效。海关对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的,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