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恤
某官员死后,朝廷给死者家属以抚恤。属于丧葬礼制之一。早在汉代便实行这种做法,如《后汉书·质帝纪》记载质帝诏书: “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今遗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后世赐恤,专用于官僚阶层,而且限于有功的品官。历代王朝对于赐恤对象的规制不尽相同,据《清会典事例》 四九七 《礼部·丧礼》记载,清王朝的赐恤制度是: 凡一品官死于京城以外的,例得赐恤。二品官以下的赐恤,必须奉皇帝的特旨。武官死于战场的,可由兵部议恤。其他因公差遣,不幸死于事故者,参照阵亡议例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