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乞庄田
明代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大寺观主等通过皇帝赏赐和自己乞请的方式取得的庄田。洪武十年(1377), 赐给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 亲王庄田千顷。在十五世纪中叶以后, 请乞庄田之风盛行, 皇帝往往是有请必应,即使是大臣也可请乞官田。正德二年(1507)赐给皇亲沈传、吴让静海县庄田2500顷。万历(1573—1620)末, 赐福王朱常洵庄田二万余顷(包括河南11028顷多, 山东湖广等地各括田4485顷)。所请之田有的属于牧马草场, 城壖苜蓿地等官田, 更多的是可耕官田或侵占的民田。英宗(1436—1449、1457—1463)时曾下令禁请畿内田地。成化四年(1468)与弘治三年(1490)明令禁止勋戚宗室奏请民田(实际上无济于事)。成化时, 庆云伯周寿求涿州田, 周寿弟长宁伯或求武强、武邑田六百余顷,皆予之。世宗(1522—1566)采取皇帝之田由官府征收赋税的措施加以约制,但请乞者仍不少,由于赐额有定,征收有制,稍有裁抑。这种赐乞庄田是勋贵、官僚庄田形成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