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赋役全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赋役全书清代关于钱粮赋税的法规汇编。清代各省都要造《赋役全书》,汇总起来由户部汇总成全国的《赋役全书》。《全书》专门规定全国各州县的土地、人户、赋役额,应征收和起解存留的钱粮。赋役钱粮是清朝封建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非常重视《赋役全书》的编纂修订。全国土地亩数和土质经常变化,赋税也就有增有减,《全书》就也不断续修。但是,自康熙五十年宣布“永不加赋”后,全国赋役总额名义上不再变动,《全书》反映的就是在“不变的”赋役总额下,各地田亩赋税的具体情况。当然,变相的加派——“耗羡”是清代财政的一大弊端。 赋役全书 赋役全书明清记载法定赋役数额的册籍,由户部主持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作为官吏和纳税人遵守的赋则。明万历十一年 (1583年) 首次撰修,分别省府州县编制。每一州县编造两本,一存州县衙门作征赋根据,一置本县学宫任百姓查阅。雍正十年 (1730年)后每十年修辑一次。《赋税全书》为研究明清赋役情况及人口变动提供了重要数据。 ☚ 会要 钦定户部则例 ☛ 赋役全书 《赋役全书》明清记载法定赋役数额的册籍。由户部主持汇编, 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作为官吏和纳税人遵守的赋则。明万历十一年(1583)首次撰修, 分别省府州县编制。册内条列本地区钱粮原额和现在地丁应征、起运、存留实数。起运注明京师各衙门应收数目。存留分别开列各项钱粮开支定额。各布政司每年须将管内田土户丁增减实数补入。每一州县编造两本。一存州县衙门作征赋根据。一置本县学宫任百姓查阅。清顺治三年(1646), 清廷命户部稽核钱粮, 编赋役全书, 悉照明万历旧额。以后曾多次重修。康熙二十四年(1685)重修时, 删去钱粮计数的丝秒以下尾数, 止载起运存留等切要款目, 称“简明赋役全书” , 但未颁行。雍正十年(1730)将各项杂税名目及征收数额也列入全书之内。以后每十年修辑一次。 ☚ 明经世文编 农政全书 ☛ 赋役全书 赋役全书书名。亦称“条鞭赋役册”。明清两朝辑录各地人丁、田亩及其赋役演变的簿籍。因其载明了各地赋役一定时期的基本情况,故可视同官府公布的赋役法规。明代施行一条鞭法以后,大约在万历十一年 (1582年) 开始编纂。书中以行政区域(府、州、县) 为单位,分别罗列丁粮原额、户丁田亩原额、逃亡或招徕户丁数、抛荒或新垦田亩数、丁粮实征数、解运和存留数等等。编成后,每一州县发给两部,一部存于官署,供官吏备查,一部存于学馆,供士民检阅。清顺治三年 (1646年) 依照明万历赋役额编修并刊行,十一年再行修订,十四年刊行。康熙二十四年 (1685年) 重修,但未刊印。雍正十年 (1732年) 再修,且将各项杂征也列入。此后清政府未予再修。 ☚ 长行旨 上供、送使、留州 ☛ 赋役全书清朝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籍,也是官府公布的征收赋税的税则。顺治三年(1646),首次制订。由于当时清政权入关不久,编审田册户籍的条件还不成熟,因而只在明万历年间册籍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正和补充。十一年(1654),下令开始修订。十四年(1657)颁行全国。从其规定看,它以万历年间赋役总额、人丁总数作为向各省摊派赋役的依据,取消了明季三饷加派等苛损杂税,赋役额较明末多少有些减轻。康熙、雍正间,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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