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资源税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指对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的税收。有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种。增加资源税,是为了调节企业因自然条件差异形成的收入,安徽省只有煤炭列入征税范围,但由于产品销售利润较低,到1990年仍未开征。安徽是非产盐区,税务机关只负责办理工农渔牧业减免税盐的审批,以及对减免税盐转作食用盐补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6—0.8元,中等城市0.5—0.7元,小城市0.3—0.5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0.4元,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0.15—0.35元,分季或半年缴纳。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上述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所得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 ☛ 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资源税带有收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税基比较广泛。合理征收资源税,广开税源,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及某些社会资源。这一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收范围可适时调整。我国已开征一部分资源税。我国的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但由于各地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开发资源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出现利润悬殊现象,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产生了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类。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盐税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修订后的资源税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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