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法律关系
资源法律关系是指由资源法规定和调整的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源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关系是由资源法规定的,享有自然资源权益、承担资源义务,或负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主体。按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资源行政主体和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两类。资源行政主体是在资源法律关系中执行自然资源社会管理职责,负有自然资源行业或专项 管理的职能,代表国家实施自然资源行政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一般行政主体)、单项自然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专门行政主体) 和协助自然资源管理的辅助行政主体。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自然资源享有资源权益的主体。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国家代表人民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主体;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要主体; 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可以依法成为一定种类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专项权益的主体; 个人所有制是我国经济的补充成分,个人依法可成为个别种类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 涉外企业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主体的新形式,依法可以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一定的专项权益的主体,但不能成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
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资源法规定的,各种资源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自然资源权利 (力) 和承担的资源义务。我国自然资源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管理类别的不同和层次的差异而有很大不同,难以简单分类。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主体获得自我利益的权利,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在加强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加以有效地界定,既保证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又保障行政相对大的合法权益,这是今后需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重要问题。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专项权益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自然资源权属主体的义务包括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义务,自然资源补救的义务等等。由于自然资源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自然资源权益与传统的财产权益有较大差异,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自然资源法的客体,是指自然资源法律主体的权利 (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产品和自然资源的社会行为。自然资源以自然状态存在,一般禁止转让; 自然资源产品则是经加工或利用的自然资源的产物,所有权可以转让。自然资源社会行为是与人们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行为,可以划分为自然资源行政主体的自然资源行政行为和自然资源权属主体的自然资源权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