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开发权Resource Rights在加拿大经济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发挥了主要的作用,而且一直是国民关注的一个焦点。20世纪80年代,这种关注集中在能源政策上,到90年代转移到水资源的管理方面。现在,加拿大面临环境保护、失业和在竞争中保持市场等诸多问题,而渔业、林业和矿产业等其他资源也都提出了困难的政策选择问题。 开发资源的权利首先是所有权的问题。根据加拿大的习惯法,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包括对农、林、渔、野生动物等可更新资源的利用权和对煤炭、石油、矿产等不可更新资源的开采权。过去,政府在准许垦殖开发者使用皇室土地时,同时授予他们开发资源的权利。但到20世纪初,新的政策却只给予资源开发者有限的所有权。比如,农垦者不再享有在他们耕植的土地上进行煤、油、气等矿产的开采权。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只将有限的开发权通过租约的形式授予一些矿产开发公司。在当今加拿大,西部各省政府是未开发资源权的最大拥有者,所有获得对该地区的石油、矿产和森林资源进行勘察和开发的公司都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在北部和沿海地区拥有这一权利的则是联邦政府。 所有权并不是资源开发权的唯一决定因素。一个企业的所有人在如何经营企业的问题上要受到联邦政府和省、市政府的立法制约,同样,从联邦政府或省政府获得资源开发权的公司也要受到种种立法的制约,比如环境保护法、雇员安全保障法或税法等。很明显,一个企业主所获得的资源开发权和这些立法要求会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资源开发权和限制性立法之间冲突的一个典型事例发生在1970年。当时,联邦政府通过一项石油管理法,而西部各省都认为这是对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开发权的干涉,不符合宪法精神。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其他一些领域。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在所谓歧视外国投资者的问题上就存在冲突。在加拿大内部,土著居民要求土地的所有权应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权,这又导致土著居民与政府间的矛盾。总的说来,加拿大是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管理自然资源对于加拿大国民经济来说是一个长期的挑战,要求具有合作精神和采取明智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