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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侵占台湾时期 (1624-1661) 对少数民族居住的村社采取的一种包税制度。荷人采此制度,向台湾少数民族村社征收社饷及狩猎税等。每年5月,征税官员召集商民于公所,将各社税银高呼于上,商人愿认则承应,无应者再呼,至有人承应为止。承应者须有街市铺户作保,分4季交纳税银,称为社商。社商对所包村社的贸易有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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