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未来一定时期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所作的安排。在编制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时,经过综合平衡后统一确定。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计划安排的贷款,是国家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专项贷款之一。专门用于指定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在使用国家批准的结存外汇和1984年扩权外汇未用完的部分,由于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而发生的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不足。从1985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了办理此项贷款所需的信贷资金。
购买外汇额度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先用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额度,除有专门规定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一般不超过购买外汇人民币总额度的50%。
贷款的发放必须与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进度紧密结合,只有在进口实际对外支付用汇时方能办理贷款手续。不准预先用人民币购买成现汇存到专业银行,严禁将这笔外汇汇到境外银行生息或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凡用人民币购买成现汇存入专业银行的,应当退回,恢复外汇额。如发现有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进行倒卖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立即追回人民币贷款,并撤销或扣回其外汇额度。
贷款一般从发放之日起3年内还清。个别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一律按照贷款的用途和性质确定。用于技术改造的,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计息;用于购买原材料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使用扩权外汇范围,只有下列地区可以办理此项贷款:
❶14个沿海港口城市,包括: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福州、广州、烟台、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湛江、北海。
❷5个计划单列城市,包括:沈阳、哈尔滨、武汉、重庆、西安。
此项贷款计划,按增减额编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据当年国家批准的动用外汇额度乘50%,以此确定全国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计划限额。计算公式是:

对国务院批准使用扩权外汇的各个地区,一般在国家批准动用外汇额度的50%以内,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批贷款计划限额。此项贷款到期归还以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再安排使用,收回的信贷资金要如数上缴总行。因此,总行核批的计划限额,就是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可发放贷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