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