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检察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检察职能。通过同经济犯罪的斗争,保障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守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贪污贿赂检察所直接受理查办的犯罪案件是: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等。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突出反腐败,把斗争锋芒指向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大案要案, 加大打击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0 356件, 其中大案要案4 422件, 县(处) 级以上干部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犯罪分子304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 210.24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