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抵押贷款
以某种商品物资及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是对出口商发放的抵押贷款。
银行对出口商发放的对外贸易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是一国银行在出口商办理出口业务过程中,或在某个业务阶段向出口商发放的贷款。狭义的货物抵押贷款又称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是带有保险性质的一种特殊的贷款,甚至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最早的海上保险形式。这是因为出口商以船载货物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出口商在将货物装运后,以提单为抵押品,从银行取得在途货物抵押贷款(因提单是处置货物的单据,谁掌握了提单,就等于掌握了在途的货物)。银行除了依据货物提单为抵押品外,在办理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手续时,还要收取出口商对进口商签发的汇票,以其作为提单的补充担保物。如抵押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并如数收回货款,出口商即将贷款本息如数偿还给银行。但如果船舶在航行途中失事、沉没,货物灭失,银行拥有的债权即告消失,出口商无需归还货物抵押贷款的本息。这种贷款实际上是由银行承担了船舶及货物海损的风险,因而贷款利率要比一般贷款利率高,其高出一般贷款利率的部分,实际上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取的保险费。因而有时亦将在途货物抵押贷款列入保险类中。
广义的货物抵押贷款是与无抵押品贷款相对而言,出口商以某种形态或处于某种阶段的货物当抵押品从银行取得的贷款。除在途货物抵押贷款外,还包括国内货物抵押贷款、打包贷款、信托收据抵押贷款、库存供应品抵押贷款等。国内货物抵押贷款亦称抵押品贷款,是出口商以国内货物为抵押品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以采购预定出口的商品,进行必要的储备。国内货物抵押贷款金额一般要低于抵押货物的市价,以防货价下跌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
打包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品贷款,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是还没有达到可以装运出口程度的货物,即不是成品,而是尚在打包过程中的货物。银行对其贷款额度的控制与国内货物抵押贷款类似,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打包后商品增值率很高,有时贷款给发额会提高,甚至高于货物打包前的市价。
信托收据抵押贷款是以信托收据做为抵押品而发放的贷款。内地商人发运货物给出口商后,委托银行向出口商代收贷款。如果其时出口商货物尚未销出,或还未收回贷款,无法支付货款,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装运出口,银行凭信托收据对出口商发放贷款。
库存供应品抵押贷款是在出口商未将货物销出时就先行装运出口至进口国,在进口国持物销售时,需在一定时间内存放于进口国家。出口商可以以这批库存供应品为抵押,从当地银行取得贷款。
中国国内货物抵押贷款是指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供应品等处于各种加工、流通阶段的商品作为抵押物品而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类属于抵押贷款,银行对其发放和其他抵押品贷款基本上一样,做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抵押货物市价的70%以下;贷款利率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根据货物周转期而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对于特殊易损易腐或高价值商品,还需在贷款前或贷款时办理保险。贷款到期未还,银行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处理抵押的货物。如因种种原因,货物受损,不能抵偿银行贷款时,借款企业应以其他收入归还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