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贷款归还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来归还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部分本息,其余,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1979年,国务院批转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规定,新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期内,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和投产后的应上缴利润,部全给留企业用于还本付息。 198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所得税交纳以前的利润。其自有资金包括:(1)基本折旧基金。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国内项目折旧基金20%留企业,80%还贷款; 国外引进大型项目,折旧基金10%留企业,90%还贷款。项目投产3年以后,所有贷款企业的折旧基金,50%留企业,50%还贷款。(2)基本建设收入中,用于归还贷款的比例,国内项目不低于60%,引进项目不低于90%。(3)投资包干结余中,用于归还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50%。(4)其他自有资金。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企(1983) 139号]文的规定,企业向银行申请各种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贷款,都要有10~30%的自筹资金。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如自筹资金没有筹集,在还款时应如数补足。其余以项目竣工投产后新增税前利润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