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存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未来一定时期财政性存款所作的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性存款,是由国家财政预算和预算外尚未使用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它包括:中央财政存款、地方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建设银行财政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和一部分由国家政府拨给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存款。由于这些存款是预算内、预算外的收支形成的,能够体现财政分配的特点,所以称财政性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有代理国家金库的职能。国家授权办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支的出纳业务。财政先收后支尚未使用的部分,即相应形成银行的中央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金库存款,财政拨给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的经费而尚未使用的部分,即相应形成这些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按照现行规定,这些存款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办理这些存款,作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吸收的信贷资金如数划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目前已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1/6左右,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信贷资金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资金来源方,专门设置了财政性存款项目。通常按年度,以增减额编列计划。计划期末余额大于报告期末余额,即为财政性存款增加额;计划期末余额小于报告期末余额,即为财政性存款减少额。
编制财政性存款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收支平衡情况。一般可用比例法或动态法测算。
用每年财政性存款增加额占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来测算,计划公式为:

用每年财政性存款增长速度来测算,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