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更新对营业用资产进行更新通常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用新购置的资产替换被毁坏或损耗的资产,用以完成被置换资产的同样或类似功能。 各国的税法中关于折旧和资产重置的条款规定了在税收方面如何处理资产更新问题。如果采取对购置资产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方式,则有两类基本的扣除方法,一类是允许在资产的估计使用期内对该项资产计提折旧,另一类是允许将资产的购置成本作为营业费用直接扣除。在几年内计提折旧后出售原有财产所产生的所得性质或资本性质的盈利一般是要纳税的,而亏损则可以扣除。但在采用计提折旧办法的情况下,很多国家的税法允许用这种盈利来冲抵新购置的财产的折旧额 (参见Replacement reserves和Roll-over relief条),这实际上是对这部分出售原财产实现的盈利给予不定期延期征税的待遇。同理,在采用综合折旧法时 (参见Pool basis条),出售原财产的总利得可以从折旧原始价值总额中扣除,同样起到了延期纳税的效果。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将小型的或使用很短的财产的购置成本在购置的当年全部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出售这些财产的任何盈利通常都要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中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