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 ☚ 所有权 所有权权能 ☛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财产的性能对财产进行事实上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因利用财产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享有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其财产的命运的权利,如出卖、赠与他人等。《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算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财产所有权,包括以下几类: ❶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❷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❸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❹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此外,还有共有财产,即由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的财产。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移。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财产一般是因婚姻、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等共同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通则》还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关于土地、森林、矿藏等,《民法通则》规定: ❶国家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❷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开采权。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此外,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法人 债权 ☛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按照 《民法通则》 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1) 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当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时,所有人才能直接对其财产行使使用权。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所有权是重合的,但它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依法享有,如所有人通过保管、租赁、质押等原因转移占有,使非所有人取得占有权。 (2) 使用权。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对财产进行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要以实际占有物为前提,当物与所有人分离后,所有人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所有人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权。收益权是在物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任何所有权都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所有人除了可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使用) 和换取物的价值 (处分) 外,还要取得物所派生出来的价值(收益),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社会,这正是商品生产者所追求的。 (4) 处分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消费和转让。消费 (包括生产生活消费) 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分别引起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的核心,也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因此又被称为“完全物权”,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即他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是一项或几项权能,或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因而被称为 “限制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民法通则》 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有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包括生产、收取孳息、国有化、没收、取得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 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包括因买卖、赠与、互易以及继承和受遗赠等取得所有权。在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中,有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转且移转后不影响其物质属性和使用效能的物; 反之,不可以移转且移转后会影响其物质属性和使用效能的物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不知情,也就是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出于恶意,即明知让与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应该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❷让与人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其财产。也就是说,让与人是经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占有其财产,其占有财产是合法的,但他没有处分权。据此,赃物、遗失物等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❸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 ❹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有偿取得,如买卖、交易等。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后,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能要求他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是指财产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通常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民法通则》 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际交付,即把财物移转给受让人占有; 另一种是拟制交付,即把代表财产所有权的凭证 (如提货单、仓单等) 交给受让人。此外,不动产的移转必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否则移转无效。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亦称所有权的终止。包括: 财产所有人因转让财产 (如出卖、赠与等) 而丧失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自愿放弃所有权;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收缴、征用等) 而使所有权消灭; 财产所有权人死亡; 财产消灭等。 在我国,财产所有权有以下种类: (1) 国家所有权。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通则》 规定: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包括: ❶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❷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❸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❹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民法通则》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 规定: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4)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民法通则》 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民法·物权 他物权 ☛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法律所确认的、所有人在事实上对物的支配或控制状态。使用是所有人按照所有物的用途加以利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自己的需要。收益是所有人从所有物获取物质利益。处分是所有人决定所有物的命运,将所有物加以消费或毁弃。其中,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均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他人予以行使。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中分离出一项或几项权能所构成。 ☚ 民事法律时效 住所 ☛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协助,自己就可以直接实现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2) 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它包含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力,是一种完全的物权; (3) 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即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一种。它是由法律确定的人们之间基于物质资料的占有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维护对其有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所有制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财产所有权具有下列特征: (1) 所有权的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 (2) 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而不需要他人以积极的行为协助; (3) 所有权是排他权,在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所有权; (4)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其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其他物权只享有某种有限的权利; (5) 所有权的标的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所有权是各项民事权利中一项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类型和保护作了原则的规定。 ☚ 破产责任 土地所有权 ☛ 00009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