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财产关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财产关系cái chǎn guān xìимýщественные отношéния财产关系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从财产关系的整体来看,既包括纵向财产关系,也包括横向财产关系。它们为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民法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部分财产关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标志。纵向财产关系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国家机关在执行行政和财产管理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分别由行政法和财政法调整。和劳动工资、福利有关的财产关系由劳动法调整。扶养、抚养、赡养、财产分割由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地位不平等,非等价有偿的交换。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民事主体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或利益的法律关系。民法并不调整财产关系的全部,而只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的所有与交换为内容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等价有偿的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交换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交换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两种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交换关系发生的前提。进入市场交换的是财产所有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财产流转是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财产交换是财产所有人实现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财产所有关系还是财产流转的归宿。财产所有人通过各种商品交易活动,目的是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财富数量与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主体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法律不允许一方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某种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利用对方的某种困境获取不该获取的利益。民事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就是要通过市场实现商品或自身能力的价值,必然要求获得同等的回报,在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不该受到的侵害时,获得同等价值的补偿。由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多贯彻等价有偿原则。虽有一些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等关系是无偿的,但这种关系所体现的也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意思,只要这种关系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也为民事法律所允许。 ☚ 人身关系 财产 ☛ 财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指人们相互间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发生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受宪法以及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种部门法调整。 财产关系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经法律确认后,形成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国家、社团和公民相互之间在占有、分配和处分物质财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它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如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都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为法律确认、保护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在剥削制度国家中,因其所有制的剥削性质,决定了财产关系的剥削性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财产关系不再具有剥削性质,社会主义的民法、经济法,通过调整具有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特点的财产关系,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财产关系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这种关系经法律确认后即形成所有权、债权和继续权等法律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支配,我国民法就是保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制护社会主义经济协作,调整以自愿、平等、等价、有偿为特点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❶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公有财产 财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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