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贖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貲贖 > 贖刑 贖刑 shúxíng 刑罰名。以財物减罪或銷罪。始於夏、商,歷經春秋、戰國、秦、漢,至東漢正式形成制度。其後歷代相沿,直至明、清。以唐律規定,最爲詳備。其適用範圍,歷朝不盡相同,或限於輕罪,或限於官員職罪,或限於老幼病殘及有責養親者。贖罪之物,爲金、銀、銅、錢、米、粟、穀物、絹匹、牛馬等,歷朝規定亦不盡相同。但謀反、謀大逆、姦、盗之罪均不得贖。《尚書·舜典》:“金作贖刑。”《國語·齊語》:“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又“内公孫毋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 得比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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