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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侵占台湾时对高山族人民所征的税收之一。“贌社”即行商之意,其负责人称“社商”,又名“头家”, 充任高山族与汉人贸易往来的中间人。征收“社饷”,以“招标”方式包给汉族商人,由其向高山族村社征索。每年五月 初,殖民者召集众商,公布各社港饷银之数,愿认者报名承应,不应者减其数再呼,至有人承应为止。愿认者具街市铺户保,取得贸易权, 以盐、布与高山族换取鹿皮、鹿茸等,并向荷兰殖民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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