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萱窝赃案
此案发生在明嘉靖四年(公元1525年)。据《谳狱稿》载:嘉靖四年,贼首郑二郎带一伙强盗在河道上打劫过往船只,劫得许多银米货物,运回藏于直隶苏州府常熟县民谢萱家中。谢萱明知郑二郎等人运来的钱物是抢劫所得赃物,又分得赃银三两、米六石、布十二疋。案发后,苏州府将谢萱依照“强盗窝主造意分赃”条判处斩刑。案结申报刑部核准。经会审,刑部认为按《大明律》规定“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知强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此案谢萱本为“盗后分赃之情”,依“强盗造意之罪”判处显然不合事实。据此,刑部将此案改判为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