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谢文学诉嫂立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谢文学诉嫂立继案 谢文学诉嫂立继案此案发生在南宋宁宗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勉斋文集》载:“谢文学名骏,讼其嫂黎氏不立其子五六冬郎为嗣,而立堂兄谢鹏之子五八孜为嗣。自嘉定三年(公元1211年)论诉至今,经隔五年。宁都杨知县,柯知县,赣州佥厅及本州赵司法皆以为立嗣当从黎氏,谢文学不应争立”,谢文学因嫂黎氏立堂兄之子为嗣,为争立自已儿子屡次到官府状诉其嫂违制,都为官府驳回,认为立嗣应遵从黎氏意愿,而谢骏不应争立”,援法据理,极为明白”。谢骏不善,“复遣干人谢卓前来本县投词”,再次到县衙呈状告诉。知县黄干受理此案。据查,宁都知县曾传讯黎氏,黎氏供称“其夫谢骖在日,与弟谢骏时常争闹,有同冤家,又称其夫病重,称欲立谢鹏之子五八孜”。又据传讯族长等数人,“并称谢骖不愿立谢骏之子,而愿立谢鹏之子”。《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夫亡妻在,从其妻”。据此,黄干认为即使谢骖原无意立谢鹏之子,也应听从黎氏所立,更何况立谢鹏之子乃“出于谢骖之本意乎!”谢骏不服官府驳复“乃敢蔑视官府,违慢条法,欺凌孤幼,斥责族长,显是豪横”,提刑李吏部“恶其健讼”,曾将他“枷禁州院”,而谢骏“今来尚不悛改”,“难以轻恕”。依照《庆元条法事类》有关规定,黄干将谢骏所遣投状仆人谢卓解押至州监禁,并建议转运使对谢骏本人“痛赐惩治”。 ☚ 刘氏兄弟田产继承案 太学生刘机不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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